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3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乙、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乙、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乙、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3014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乙、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并冻结其银行账户,从被执行人**乙名下账户强制扣划余额5382元,被执行人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款230149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并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3352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