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民申2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 法定代表人:方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南州雪域喜马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娘**,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甘肃河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南州雪域喜马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30民终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