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9650号之二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