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2716号
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23987A。
法定代表人:罗文东。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578137R。
法定代表人:李昌举。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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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