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民初742号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578137R。
法定代表人:李昌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乐,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6545Y。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为1479元,由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 敏
书 记 员 谌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