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233号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乐,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被告1),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
被告:成都裕龙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同安路101号锦宏·自由假日中筒七层。
法定代表人:杨珩。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成都裕龙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2246.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1双方签订《成都恒大御龙天峰商业及影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承包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成都恒大御龙天峰商业及影院幕墙工程”以包工、包辅料等的形式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包含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雨棚、铁艺窗花、广告灯箱、LOGO标示等装修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合同总价/暂定金额为555528.6元。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8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1双方签订《乙供材料采购协议》,合同主要约定,“成都恒大御龙天峰商业及影院幕墙工程”所需铝单板、其他(包含所有的LOGO字体2)、广告灯箱的所有材料、黑色铁艺窗花、装饰壁灯由原告供应,合同单价为495304.6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1供应了合同约定的材料。原告在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的需要,原告与龙泉驿区大面街办中旺建材经营部就恒大御龙天峰商业及影院幕墙钢管搭设分项工程签订了《钢管架承包合同》,龙泉驿区大面街办中旺建材经营部将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金额为83985.97元,且原告己经支付给施工方。该款项应由被告、被告2支付给原告。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内容增加部分为249027.99元。被告1中标金额是1981394.58元,最后双方的结算金额为2230422.57元,幕墙施工的增项金额也显示是249027.99元。所涉增加部分由原告施工并提供材料,应由原告收取增项的工程款。综上,原告就“成都恒大御龙天峰商业及影院幕墙工程”应得的工程款为1383847.25元,被告1已经支付了811600.76元,原告有572246.49元尚未收到,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成都恒大御龙天峰商业及影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和《乙供材料采购协议》可知,合同均发生在原告与被告1之间,被告2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将被告2列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成都恒大御龙天峰商业及影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因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加以解决。经查,该合同的甲方为被告1,所在地为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卢小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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