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540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安,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578137R。
法定代表人:李昌举。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