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540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安,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578137R。

法定代表人:李昌举。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