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1947号
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工业园绿城路**厂房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1207612A。
法定代表人:陈文,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李朋烈,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程夕倩,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LNF65。
法定代表人:黎开全。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8元,由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亚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兰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