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4961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3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LXF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