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322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9年3月4日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1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4日以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至9月生产经营期间拖欠***、*汝等27名民工100060元工资为由,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1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汝等27名民工工资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责令其支付民工工资报酬100060元;逾期未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0030元,两项合计150090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1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