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322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文星亮,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栗人社监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至9月生产经营期间拖欠***、*汝等27名民工工资拒不履行为由,作出的栗人社监罚字【2019】12号对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2019年3月4日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18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的内容,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栗人社监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给予被执行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罚款20000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栗人社监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