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

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1862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87Y9T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葡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K71X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赣0313民初18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长青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玉娟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