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6859号
原告: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永易通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1390644G。
法定代表人:李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欣芹,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滨河路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DW9J。
法定代表人:胡伟。
原告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秦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