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20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九支镇滨河路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DW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3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益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湘
书 记 员 郑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