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1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九支镇滨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DW9J。

法定代表人:胡伟,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的存款280000元(账号:2304××××2584)。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的存款280000元(账号:2304××××2584)。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