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918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伟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三工业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B24Y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竹苑新村富竹一横街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MD3M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滨河路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DW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伟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伟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伟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伟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18元,合计4168元(原告中山市伟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伟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