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18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竹苑新村富竹一横街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MD3M2C。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九支镇滨河路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DW9J。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4522.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18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4522.19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