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锦水电装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4035号之一
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姚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华锦水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舍镇杨市人民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锦水电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杭州超达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