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得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阳光路2号5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049532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重庆得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民初7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得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讼争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合川区辖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