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322民初4号
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云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云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522************623,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杨柳组。
被告:***,男,1945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19,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紫云里3号601房。
被告:***,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46,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紫云里3号601房。
第三人:***,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32************636,住湖南省宁远县*********,现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7.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