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银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03民初626号
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富华路103号2-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喜、***,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银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杭州银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银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银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425元),由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