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03民初627号
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大荣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浮市科程新型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
法定代表人:***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科程新型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