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号北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詹金城。
委托代理人:林岳澄,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9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2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269064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计至2017年2月1日止;按本金304248元自2017年2月2日起计至2017年4月28日止;按本金204248元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至2017年5月12日止;按本金4248元自2017年5月1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收);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27.06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款1227.0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案依法可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106执1398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吴 军
执行员 温学军
执行员 赖子栋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旭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