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特951号
申请人:福州市我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51号3座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雅瑜,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北梯501。
法定代表人:詹金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州市我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想体育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我想体育公司、***共同申请称,一、本案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决书等均未依法送达给我想体育公司、***。首先,涉案合同并没有载明我想体育公司的送达地址,仅合同附件1开票信息中载有注册地址及收发票地址。若要认定开票信息中所显示的地址为约定地址,那么应当认定开票信息中所显示的收票地址为约定的地址。显然,本案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决书依法应当送达至经营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路金城工业区10号楼C栋4层,而非其他地址。其次,***经常居住地并非户籍地,显然户籍地不应认定为法定送达地址。对***的送达,应当送达至***的经常居住地,而非户籍地。第三、客观上,两申请人均没有收到本案仲裁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决书,显然仲裁庭对本案材料送达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仲裁庭未依法通知我想体育公司、***在作出本案裁决之前先行调解,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员的任务是使用最有效的手段解决纠纷。当事人享有意思自治并自愿进行调仲结合的权利,调仲结合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由于本案仲裁庭存在材料送达问题,致使两申请人丧失与对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机会。显然,仲裁庭违反了仲裁的公正与效率并存的原则。3、仲裁委员会剥夺了两申请人的充分陈述及辩论的机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基于仲裁庭未依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材料,致使申请人丧失了充分陈述及辩论的机会。仲裁庭未依法送达行为及剥夺申请人参加仲裁、进行申辩的权利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本案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二、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相关争议。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我想体育公司与杰锐公司,***仅是我想体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为此,涉案合同的仲裁条款对***不发生效力。换句话说,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杰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杰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的事实及证据直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杰锐公司恶意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同时也未通知两申请人。涉案球场、跑道项目竣工后即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当事人即对跑道、球场修复问题和付款问题进行协商。另,杰锐公司于2018年4月向福建省体育设施行业协会(下称体育协会)提请作为中间方调解上述事宜。体育协会也组织双方调解、协商。但,在调解、协商过程中,杰锐公司隐瞒了上述双方协商的证据材料及事实,恶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杰锐公司的上述隐瞒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2、杰锐公司隐瞒了涉案合同项下包工包料施工的球场及跑道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两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杰锐公司进行修复,但杰锐公司拒绝修复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我想体育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日及6月6日发函件向杰锐公司反馈其包工包料施工球场及跑道出现质量问题,且多次要求杰锐公司立即派人来修复,但杰锐公司拒绝配合。杰锐公司收到上述函件,但在仲裁程序中,未将上述函件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交。上述函件等证据材料,显然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杰锐公司在申请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的行为。1、涉案合同系承榄合同,并非买卖合同。涉案合同分成材料购销及施工两大部分,相互联系及相互依存。对涉案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整体认定,不能单凭合同的一部分认定合同性质及类型。涉案合同显然是包工包料施工跑道及球场的合同,系承揽合同。申请人我想体育公司是定作人,被申请人杰锐公司是承揽人。显然,本案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审理,而不是按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审理。仲裁委员会对涉案合同的认定及对本案的审理,显然属于枉法裁决的行为。2、***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不是本案适格的仲裁被申请人,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列为本案仲裁被申请人并裁决其承担责任,显然属于枉法裁决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是本案涉案合同一方,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虽然***向杰锐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但并未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为此,广州仲裁委员会列***为第二被申请人及裁决***对裁决项下的款项承担责任,显然是枉法裁决的行为。综上,我想体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5900号裁决,并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杰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杰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1、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向仲裁委员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自然人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身份证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点等。因此,我想体育公司、***所称的仲裁文书应当送达经营地址或经常居住地的说法依法无据。2、我想体育公司、***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符合《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并未剥夺二申请人的陈述及答辩的权利,而是申请人自行放弃了上述权利。3、由于申请人缺席案件审理,仲裁庭无法进行调解,并且调解也不是仲裁的强制性程序。二、***对涉案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2017年8月10日,杰锐公司与我想体育公司及***签订涉案《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10月9日,我想体育公司及***共同出具《还款承诺函》,***同意对我想体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如有违承诺,杰锐公司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杰锐公司与我想体育公司、***就争议解决方式已明确约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所涉争议也不属于仲裁委无权仲裁的事项。三、杰锐公司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1、杰锐公司早于2018年1月26日已就涉案纠纷申请仲裁,此后与申请人进行的协商仅是出于快速解决争议的尝试,与案件的裁决没有任何关联。2、《材料购销合同》所涉的施工内容,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杰锐公司并未参与项目施工,系我想体育公司另行安排他人施工。我想体育公司发送的关于质量问题的函件,仅涉及项目完工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且为我想体育公司单方面陈述,杰锐公司对相关内容并不认可。根据合同约定,材料款尾款应于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不管上述质量问题认定结果如何,均与施工费的支付无关,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3、申请人事实上持有其所声称的被隐瞒的证据,如其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而非在怠于举证的情况下主张杰锐公司隐瞒证据。此外,申请人所提及函件,其发函的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及6月6日,而本案仲裁裁决早已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申请人没必要也不可能在仲裁程序中提交该证据。四、仲裁员不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1、关于本案,仲裁庭系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作出裁决,而未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的特殊规定,因此不管将本案案由认定为买卖合同或者承担合同纠纷,均不影响案件的裁决。2、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杰锐公司与***已就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仲裁庭有权裁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裁判,不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综上,我想体育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均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2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依据杰锐公司与我想体育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R-HZQ-TXY-2017-08-10-02)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我想体育公司与***出具的《还款承诺函》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杰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2018年5月5日,广仲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杰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岳澄到庭参加仲裁,我想体育公司、***未到庭,广仲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2018年5月29日,广仲作出(2018)穗仲案字第5900号仲裁裁决。
另查明,2017年8月10日,我想体育公司作为甲方与杰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R-HZQ-TXY-2017-08-10-02),双方在该合同第三部分第二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时,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条约定:“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或者涉诉纠纷相关材料的送达,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发出。”在该合同签署栏中,甲方即我想体育公司的“地址”一项空白。2017年10月9日,我想体育公司及***共同向杰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函载明“如我司或***有违承诺,贵司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再查明,广仲分别于2018年3月2日、4月19日、6月14日分别向我想体育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及***的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51号3座304”邮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仲裁规则》《申请人证据材料》《开组庭通知书》《裁决书》等,上述邮件均退回妥投。此外,广仲还于2018年3月20日分别再向上述我想体育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及***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仲裁材料,上述邮件均退回妥投,退回理由为“电联退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广仲是否有权裁决***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经查,***与我想体育公司共同向杰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函上我想体育公司、***承诺如有违承诺,杰锐公司有权向广仲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也无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此,广仲依据我想体育公司、***向杰锐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杰锐公司的仲裁申请,并作出***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裁决并无不当,本院对申请人关于***并非案涉合同一方,广仲无权裁决***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首先,根据广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三)、(六)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合同也未约定送达地址,但存在下列地址的,将仲裁文书邮寄至下列地址:1.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2.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3.自然人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身份证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址”;“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要求退回邮寄的仲裁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在案涉合同中,我想体育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及***身份证地址均为“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51号3座304单元”,广仲向该地址多次邮寄仲裁文书材料,其中于2018年3月20日邮寄的仲裁文书材料显示为“电联退回”,根据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广仲对我想体育公司、***的送达并无不妥。现我想体育公司、***主张广仲应将仲裁文书送达其经营地址并无依据,对我想体育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有鉴于此,本案并不存在广仲剥夺我想体育公司、***陈述及辩论机会的情形。其次,我想体育公司、***主张仲裁庭在作出本案裁决之前应先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由此可见,先行调解并非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前置条件及强制性要求,我想体育公司、***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关于杰锐公司是否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我想体育公司、***主张杰锐公司向广仲隐瞒了双方正在协商的事实并恶意提起仲裁,以及杰锐公司隐瞒了我想体育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日及6月6日发函要求修复场地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为,认定杰锐公司是否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查。首先,双方是否正在协商的事实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故该事实并不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其次,关于我想体育公司、***主张杰锐公司隐瞒了相关文件的问题。经查,案涉仲裁裁决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而我想体育公司、***主张杰锐公司隐瞒的函件系于裁决作出后方产生。综上,我想体育公司、***关于杰锐公司隐瞒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仲裁员是否有枉法裁决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我想体育公司、***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但并无提供相关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至于杰锐公司是否恶意提起仲裁以及涉案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的问题,均不属于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应予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审查。
综上,我想体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市我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州市我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晓红
审判员 张明艳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蕴琦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