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执1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501。
法定代表人:詹金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9334号裁决书,受理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货款28700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本案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本院在查封过程中得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系其他人民法院首封,故我院将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
2020年5月28日,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通过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查实财产情况、是否需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以上措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9334号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 荃
审判员 衷进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洪
书记员王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