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4310号之一
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605室(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文旅集团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55号裕华园2号公建北楼20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文旅集团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保全费872元,由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