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1183号
原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0598J。
法定代表人:杜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凤山,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宁河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86229159P。
法定代表人:曾宇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4.75元,由原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孟 祥
书 记 员 杜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