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9403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7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BCN53B。
经营者:胡浩,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0598J。
法定代表人:杜波。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  晓  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  治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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