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永红与周昌友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1135号 
 
原告:杨永红,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霞,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昌友,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0598J。
法定代表人:杜波,职务不详。
原告杨永红与被告周昌友、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杨永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永红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
 
- 1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