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明军与重庆翔宇市政有限公司,刘夕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835号
原告:明军,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30号4幢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0598J。
法定代表人:杜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男,公司员工。
被告:刘夕成,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明军与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夕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明军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夕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4元,由原告明军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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