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1民初1975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和信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123646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一然,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邢家桥新区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059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和信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重庆市铜梁区和信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和信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和信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和信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