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

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与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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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5民初4169号

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史各庄镇海河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公司员工,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一段市运小区12号楼531室。

被告: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