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

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1305号

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史各庄镇海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叶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领,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县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亦波。

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三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