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1305号
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史各庄镇海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叶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领,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县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亦波。
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廊坊劲华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三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