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74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朗兴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博利恩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朗兴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朗兴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朗兴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朗兴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霞
书记员 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