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博利恩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德博利恩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429执83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赣0429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德博利恩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德博利恩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存款208952.5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德博利恩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京德博利恩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晓庆
书记员  周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