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再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鑫,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郭文亮,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宇,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世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高沟小学)、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凯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苏民申15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无锡金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春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鑫、被申请人高沟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金世纪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不应采信苏交科[2016]建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其违反了客观鉴定原则,推测市场上粉煤灰SO3含量偏高,二灰碎石松胀原因可能是粉煤灰的高含硫量导致,以及石灰消解不充分或拌合严重不均等。涉案鉴定意见还称无锡金世纪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无可溯性,却没有任何其他证据。鉴定时间超过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5.17.1规定的60个工作日。2.涉案跑道质量问题与无锡金世纪公司的施工无关。无锡金世纪公司使用的各项材料均合格,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要求进行施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核查运动场二灰结构层工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可进行后续施工。施工养生完成后,无锡金世纪公司委托江苏瑞元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二灰碎石层进行检测,所测项目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无锡金世纪公司同期在同一地区同条件为淮安市淮安小学施工,并未发生质量问题。3.涉案跑道质量问题系南京凯盛公司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所致,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南京凯盛公司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未设置挡土墙阻断跑道外围的积水,选用了可能存在问题的二灰碎石,涉案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否定了原先设计。4.高沟小学应对涉案跑道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高沟小学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作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可能存在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5.原审判决不应当超出高沟小学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内容的实质是要求无锡金世纪公司采用其他材料进行重作,而高沟小学一审中仅主张的是修复。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高沟小学对其的诉讼请求;相关诉讼费用由高沟小学、南京凯盛公司承担。
高沟小学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分析论证了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成因,真实、可信。即使鉴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作出,也不能据此否定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2.涉案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系无锡金世纪公司自购,并非高沟小学提供或指定购买。仅凭无锡金世纪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并不足以认定全部材料均合格。无锡金世纪公司中标后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淮安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3.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无锡金世纪公司施工的其他同类工程无质量问题,不足以推定涉案工程也无质量问题。4.涉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报审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而非其他问题。5.原审判决没有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高沟小学一审诉请无锡金世纪公司、南京凯盛公司承担修复义务,如何修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6.涉案工程不能使用,严重影响高沟小学的正常教学活动。故请求驳回无锡金世纪公司的再审请求。
南京凯盛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无锡金世纪公司的再审请求。理由是:1.南京凯盛公司并不认同存在距离排水沟越远处起鼓越明显的现象。渗水无法排出与涉案跑道地面隆起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南京凯盛公司设计的排水沟参照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体育场地与设施(一)(08J933-1)》Y1节点1第三点,其中称,该节点可用于非渗水地面,也可用于渗水地面。无锡金世纪公司主张南京凯盛公司设计了非渗水地面排水沟没有依据。无锡金世纪公司关于应设计挡土墙阻断跑道外积水的主张也无任何规范作为依据。2.无锡金世纪公司关于南京凯盛公司不应采用粉煤灰作为基层材料的主张没有依据。设计人只保证设计文件不违反国家规范、标准图集等,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设计意图、保证顺利施工。粉煤灰是国家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粉煤灰的硫酸盐含量高低属于材料质量范畴,与设计人无关。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只要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就可以使用,该过程与设计没有任何关系。在建设工程中,设计人不负责材料是否合格,应由材料的采购方、监理单位和质检部门负责。无锡金世纪公司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生石灰消解步骤,是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3.鉴定机构的结论不能推翻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图集。上述国家标准图集中颇多地方采用了二灰碎石。涉案鉴定意见否定国家标准图集的做法应予纠正。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关 倩
审判员 潘四海
审判员 鲍颖焱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