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南京杨健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3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传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息县城郊乡三里村三里东队。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诉讼理人:刘国威,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杨健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西白菜园33号都市花园4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飞,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现代服务大厦c幢5楼。
法定代表人:金明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幢12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蓓蓓,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杨健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3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飞鸽
审判员  许云苏
审判员  马 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