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与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26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与被告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作出了(2015)涟高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修复方案重新作出设计方案。被告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上述设计方案作出后三个月内对原告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运动场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完毕,并对运动场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部分按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修复方案修复完毕,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分别负担6000元、14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分别负担315元、73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1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执2509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再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苗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