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梅村镇梅村村。
法定代表人: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天浩,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04号现代服务大厦C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关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