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与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8民终1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镇梅村村。
法定代表人: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
法定代表人:郭文亮,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京,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04号现代服务大厦C栋5楼。
法定代表人:金明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高沟小学)、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凯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高民初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金世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沟小学对无锡金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问题非无锡金世纪公司原因产生,无锡金世纪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片面引用鉴定意见认定无锡金世纪公司对跑道无规律起伏的结果存在施工上的过错,但鉴定意见臆测二灰碎石松胀可能源自粉煤灰自有的高含量硫酸盐或未有消解(熟化)生石灰颗粒(小团块),无任何证据证明无锡金世纪公司使用的粉煤灰中SO3含量超标及在施工过程中未对生石灰进行消解。确认松胀原因是否为鉴定机构臆测的情形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对二灰碎石层进行采样检测,然而鉴定机构并未取样检测。二、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工程质量问题的形成系南京凯盛公司的设计存在问题,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有关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等反映,无锡金世纪公司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存在过错。石灰膨胀系南京凯盛公司错误的排水沟设计导致跑道内的水分不能顺利排出。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933-1》,南京凯盛公司设计的排水沟适用于非渗水地面的场地。众所周知,透气型塑胶跑道是渗水的,塑胶面层的水会透过塑胶面层以及沥青混凝土渗到二灰结石层、灰土层内,而且由于跑道设计有从外往内的泛水,所以跑道外侧地面、土壤积水也会经过跑道结构层向排水沟渗水。但此工程设计了非渗水地面的排水沟,沟壁采用混凝土浇筑,导致渗水无法排除,全部积于跑道二灰结石基础内,与二灰结石中的石灰起反应,导致石灰膨胀,最终挤压沥青基础层、塑胶面层起拱变形。无锡金世纪公司在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发现跑道外侧没有设计挡土墙。根据以往的施工经历,跑道外侧必须有挡土墙,这是阻断跑道外围的积水进入跑道结构层的必要措施。因为积水进入结构层,容易与二灰结石及灰土起反应,造成塑性变形。无锡金世纪公司向高沟小学提出增设跑道外侧挡土墙,高沟小学与南京凯盛公司沟通,南京凯盛公司未予采纳。无锡金世纪公司按高沟小学要求增加路牙石的铺设,但路牙石只阻断地表积水进入跑道面层,无法阻断土壤及流沙层的水分进入跑道结构层。因此,南京凯盛公司没有设计跑道外围挡土墙,也是造成工程问题的原因之一。此外,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南京凯盛公司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相关因素,无锡金世纪公司只能按照南京凯盛公司的设计进行施工,早期能规避隐患的单位应该是高沟小学和南京凯盛公司。
高沟小学辩称,高沟小学与无锡金世纪公司签订本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所有施工材料都由无锡金世纪公司提供。无论是施工原因,还是设计原因,都可以明确排除是学校方面的原因。一审法院对工程质量问题形成原因的认定正确,既有设计的问题,也有施工的问题。无锡金世纪公司主张其按规范施工,材料合格,但其未能提供对生石灰进行消解的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凯盛公司辩称,无锡金世纪公司违规使用生石灰,且未对生石灰进行消解,生石灰遇水膨胀,是造成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唯一原因。
高沟小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运动场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高沟小学因校内运动场工程建设需要,于2012年8月27日与被告南京凯盛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南京凯盛公司为原告设计运动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并约定设计费为2万元。设计完成后,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与被告无锡金世纪公司签订一份《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方式及计价方式、合同价款等事项,其中双方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80天,合同价款为142.7265万元。合同签订后,金世纪公司即进场施工。2013年8月,工程施工结束。2013年9月17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一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告、被告金世纪公司及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设计单位南京凯盛公司未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即投入使用。2014年6月,原告发现该运动场部分跑道无规律起伏,遂与无锡金世纪公司联系,要求其修补,无锡金世纪公司亦按原告要求对进行修补,但此后,原告发现运动场跑道出现大面积无规律起伏现象,无法进行正常使用,遂通知无锡金世纪公司到现场进行查看,无锡金世纪公司在原告及涟水县教育局、涟水县质监站、涟水县设计院等部门共同到现场情况下,决定开挖取样分析原因。2015年4月2日,无锡金世纪公司作出一份检测报告,认为造成跑道无规律起伏原因系排水沟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无锡金世纪公司亦认为,该报告系该公司长期积累的施工经验分析得出,不具备任何鉴定机构资质,无法律意义,具体运动场跑道起鼓原因还需以涟水县教育现代化工程验收组认定原因为准。此后原告经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校内运动场工程质量产生的原因及修复方案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机构受理此案后派员会同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2016年7月11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载明:“1、二灰碎石中的粉煤灰是火力发电厂煤粉燃烧后从烟道中回收的一种粉末……目前市场上的粉煤灰SO3含硫都偏高。另外,合格的生石灰应进行消解(熟化)、过筛,且在最优含水量下与粘性土拌合均匀方可入地槽铺垫当日夯实;倘若消解不充分或拌合严重不均,可能会致使后期松胀平面不均,诱导跑道面层无规则上鼓起伏。故跑道无规律起伏显著,无法正常使用,主要原因是基层(二灰碎石)的松胀效应所致。松胀原因有可能源自粉煤灰自有的高含量硫酸盐,或未有消解(熟化)生石灰颗粒(小团块)。2、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比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沿跑道内侧和全场外侧分别设一道环形排水沟,明沟应有漏水盖板。足球场两端也宜各设一道排水沟与跑道内侧的环形排水沟相连。足球场草地下宜设置排水暗沟(或盲沟)。本项目局部未设外侧排水沟,且未设置盲沟或暗沟。3、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8J933-1》Y1-3中的排水沟做法,应有排水盲管或采用渗透型排水沟。4、根据《06系列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室外工程》苏J08-2006第22页,每隔5m,埋设一条φ80-100PVC管,坡度为0.8%,场地表面距地下水位应大于等于1m。”据上述分析意见,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跑道无规律起伏显著,无法正常使用,主要原因是基层(二灰碎石)的松胀效应所致,单从材料原因来讲,松胀有可能源自粉煤灰自有的高含量硫酸盐或未有消解(熟化)生石灰颗粒/小团块。其次本项目局部未设外侧排水沟,且未设置盲沟或暗管。修复方案:(1)建议将二灰碎石层全部换为水稳碎石。(2)排水沟根据图集08J933-1采用渗透型排水沟,足球场盲沟或暗管的分布、详细做法等详见苏J08-2006图集。”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另查明,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前,原告未将南京凯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原告已支付无锡金世纪公司工程款1427265元,支付南京凯盛公司设计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南京凯盛公司所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原告与无锡金世纪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均系有效合同,两被告应当按照各自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无锡金世纪公司所施工的原告校内运动场跑道无规律起伏显著,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产生上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系基层(二灰碎石)的松胀效应所致,鉴定机构并从材料方面确认产生松胀的原因。南京凯盛公司在对原告校内运动场工程进行设计时,运动场局部未设外侧排水沟,且未设置盲沟或暗管,亦是原告校内运动场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后果系上述两方面原因共同结合形成,两被告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依据上述规定,南京凯盛公司对原告校内运动场设计方案不合理系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其依法应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修复方案重新作出设计方案。无锡金世纪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是采用高含量的硫酸盐粉煤灰材料还是其未有消解(熟化)生石灰颗粒(小团块),以致造成跑道无规律起伏的损害后果,其均应承担过错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修复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工程在使用后不久即产生质量问题,且经鉴定确认该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系两被告设计及施工过错所致,两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两被告辩解其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不予采纳。南京凯盛公司设计的设计图设计文件虽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即用于施工,但其设计方案不当系造成运动场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其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凯盛公司另辩解其未参加竣工验收,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亦无相应依据,亦不予采纳;其另要求原告给付尚欠设计费10000元,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一并审理。本起纠纷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和设计合同两项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综上,经调解未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凯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修复方案重新作出设计方案,被告无锡金世纪公司在上述设计方案作出后三个月内对原告高沟小学运动场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完毕,并对运动场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部分按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修复方案修复完毕。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南京凯盛公司及无锡金世纪公司分别负担6000元、14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南京凯盛公司及无锡金世纪公司分别负担315元、73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针对高沟小学运动场工程,高沟小学与无锡金世纪公司约定由无锡金世纪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跑道无规律起伏显著,无法正常使用,主要原因是基层(二灰碎石)的松胀效应所致,单从材料原因来讲,松胀有可能源自粉煤灰自有的高含量硫酸盐或者未有消解(熟化)生石灰颗粒/小团块。另外,合格的生石灰消解(熟化)、过筛后在最优含水量下与粘性土拌合均匀方可入地槽铺垫当日夯实,倘若消解不充分或者拌合严重不均,可能会致使后期松胀平面不均,诱导跑道面层无规则上鼓起伏。虽鉴定机构对基层(二灰碎石)的松胀效应从使用材料角度和施工操作层面作了可能性的分析说明,但无论是粉煤灰自有的高含量硫酸盐,还是未有消解(熟化)生石灰颗粒/小团块,相应材料均系无锡金世纪公司提供,亦为无锡金世纪公司具体施工,足以说明无锡金世纪公司的施工行为与运动场跑道质量问题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锡金世纪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虽结果表明合格,但因时间问题,无可溯性,且基层(二灰碎石)松胀、跑道无规律起伏是客观事实。无锡金世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非其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凯盛公司作出的设计成果和工程现场实际施工状况,反映南京凯盛公司对运动场局部未设置外侧排水沟,且未设置盲沟或暗管,即其未设计出应有的良好的排水条件,进而与无锡金世纪公司的施工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运动场质量问题的产生。参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一审法院判令南京凯盛公司重新作出设计方案,并无不当。无锡金世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系南京凯盛公司的设计所致,应由南京凯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修复费用负担问题,当事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无锡金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炜
审判员 黄金强
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