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与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26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梅村镇梅村村。
法定代表人: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杰、贾彬,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04号现代服务大厦C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与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涟高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高沟镇中心小学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昊
审判员唐堂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