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执5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3-2-1,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6230W。
法定代表人:王吉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98570B。
法定代表人:董宗威,总经理。
关于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5民初19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金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394369元工程款、违约金390056.93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金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8号8幢5-8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9)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543442号)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未能兑现的394369元工程款、违约金390056.93元及相关费用,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5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黄泰萌
审判员 王一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