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隆威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秀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洪,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隆威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10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隆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隆威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隆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4301元,由上诉人重庆隆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乔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詹勤艳
书 记 员  董昫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