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3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623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全悦钢材市场**,主要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胜丰路**用代码9150010667338178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
上诉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16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上诉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颖
审判员*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