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5887号
原告: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59290X5,住所地:西宁市黄河路26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81432841F,住所地:天峻县新源镇新源东路建新巷西侧兴青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2元,全额退还原告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吕 全 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