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6执2923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捷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捷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青海世纪鸿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6)沪0116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