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凡尔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日照市凡尔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日照中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804号
申请人:日照市凡尔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滨河佳苑西区沿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EN005A。
法定代表人:陈常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中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柳州路与昆明路交汇处日照西综合客运站北楼公交换乘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EKD74X。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中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账号81×××11内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中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账号81×××11内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