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1777号
原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厦楠,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厦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49289.64元及利息(以2149289.6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5月20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1-03-02),约定国昌红星广场消防A栋工程项目由原告施工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工程面积结算,被告在消防验收合格10日内付清工程总价的97%,余款3%在质保期两年满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同时,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10月8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2-10-08),约定国昌红星广场(红星美凯龙)消防工程项目由原告施工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工程面积结算,被告在消防验收合格10日内付清工程总价的95%,余款被告在保修期满一年10日内支付给原告2%,剩余3%被告在保修期满两年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上述两工程项目早已通过消防竣工验收,且现场设备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涉诉工程早已过保修期,现工程结算进度款及保修期支付均到达付款条件。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被告在2020年3月16日与原告就涉案的佛山南海国昌项目消防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书》,确认涉诉项目消防总款被告尚欠原告2149289.64元。《结算书》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所欠的工程款项。
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执行,现涉诉项目工程已经完工并办理结算,且保修期亦届满,被告应当支付全部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予支付,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确认尚欠未付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为2149289.64元;在佛山南海国昌项目消防工程结算书中未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即便要支付,也应当按照LPR一年期利率予以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出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6月8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1-03-02),约定国昌红星广场消防A栋工程项目由原告施工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工程面积结算,被告在消防验收合格10日内付清工程总价的97%,余款3%在质保期两年满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2012年10月17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2-10-08),约定国昌红星广场(红星美凯龙)消防工程项目由原告施工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工程面积结算,被告在消防验收合格10日内付清工程总价的95%,余款被告在保修期满一年10日内支付给原告2%,剩余3%被告在保修期满两年10日内支付。
2012年9月10日,国昌红星广场A栋通过竣工验收。
2015年1月28日,国昌红星广场(红星美凯龙)通过竣工验收。
2020年3月16日,原、被告签名盖章出具《佛山南海国昌项目消防工程结算书》,内容为:国昌A栋工厂款结算合同总价17823731.2元。国昌红星美凯龙工程结算款合同总价17600609.64元。国昌红星美凯龙二次装修增加工程5078500元。2014-2018年2月止维保费用1000000元。2018年2月份至2020年2月份止欠维保费用270000元。国昌项目消防报审验费用3325000元。以上合计消防总款45097840.84元,已收工程款38948551.20元。抵扣国昌A栋铺位款4000000元。尚欠工程款总额2149289.64元。该结算书下方空白书写“以乙方单位交来2018年3月消防工程结算书及本公司导出的付工程款明细账复印件。已核对,以上数据确认无误”。该空白处下方有三人签名为“黄XX”、“陈X”、“陈XX”,被告主张该三人分别为其公司的财务经理、财务总经理、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施工涉案工程,被告支付对应工程款。现涉案《消防工程合同书》对应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已就上述工程达成结算协议,则被告应及时支付尚欠工程款。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双方结算书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2149289.64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支付的利息,应从结算书的次日即2020年3月1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49289.64元及利息(以2149289.64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3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