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31号
申请人: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9RKY75,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1号楼12层120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效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帆,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7389A,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4楼。
法定代表人:尹再安。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8048538G,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2143房。
法定代表人:李长安。
申请人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114398.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114398.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2元,由申请人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