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904号
原告: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1号楼12层120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9RKY75。
法定代表人:刘效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帆,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214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8048538G。
负责人:李长安。
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7389A。
法定代表人:尹再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湖南华创瑞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蒋  泰  川
代理书记员 蒋泰川(兼)